某公司花15万元购买了一辆别克牌GL8型号的二手商务车,原用户为本市一名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其2008年购买该车时,享受了汽车购置税免税政策,这辆商务车作为二手车推销时,是不是需要补缴汽车购置税?由哪个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决定》6、条2、款规定,购买已经办理汽车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已经办理汽车购置税免税手续的车,具体包括: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汽车并已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汽车或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汽车,比如垃圾清运车、消防车、洒水车等;2.在外留学职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等。
免税条件消失的汽车,自第一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相同种类型汽车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相同种类型汽车最低计税价格;用年限10年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该公司购买该二手商务车,并不是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方法规定的免税情形,需要重新缴税。如别克牌GL8型号的商务车,最新计税价格为20万元,该车已用5年,该公司应缴纳汽车购置税为20[1-510%]100%10%=1。




